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,其使用必须严格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以维护国家尊严和权威。以下是国徽使用规范的核心内容:
一、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和场所
下列机构和场所 必须悬挂 国徽:
中央国家机关: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国家监察委员会。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、工作委员会;国务院各部、各委员会。
地方国家机关:
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人民政府、监察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。
专门人民法院、专门人民检察院。
法定场所:
北京天安门城楼、人民大会堂;
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;
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;
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。
二、应当刻印国徽图案的印章
下列机构的印章 必须刻印 国徽图案:
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印章;
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、国务院办公厅及部委、国家驻外使领馆等法定机构的印章。
三、允许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形
国徽图案可用于以下场合,但需 庄重、规范:
国家机关的正式文书、公告、出版物封面;
法定证件与外交文书(如护照、签证、荣誉证书、外交文件);
国家机关的官方网站首页、重要宣传品、会议场所;
国家重大庆典、国际正式活动(不得用于商业背景)。
四、禁止行为
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:
将国徽用于或变相用于 商标、广告、日常用品装饰、私人活动(如婚礼、葬礼);
使用 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不合规格 的国徽;
擅自制作、仿制、买卖 国徽;
在 娱乐场所、游戏、不庄重的网络内容 中使用国徽图案。
五、技术规范
国徽图案必须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》标准制作。
尺寸、比例、色彩需严格遵循国家标准 GB 15093-2008《国徽》。
六、监督管理
责任主体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使用。
法律责任:违反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处以 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特别说明
国徽的使用必须体现 国家尊严,任何使用行为均应以维护国家形象为前提。
港澳地区依照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执行。
具体实施以最新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及相关法规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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