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维护警徽的尊严与严肃性,规范警徽的使用行为,公安部于2000年3月27日颁布实施《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48号),对警徽的使用范围、禁止情形、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。该规定的出台为警徽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,是保障警徽神圣性的重要制度保障。
在使用范围方面,规定明确了警徽及其图案的合法使用场景,主要包括授衔、授装、宣誓、阅警等重大仪式;人民警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物、会场主席台;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状、荣誉章、证书、证件;人民警察报刊、图书及其他出版物;警服、警帽、警用交通工具、标志等物品。这些场景的设定,确保了警徽使用与公安工作的关联性,凸显了警徽的职业属性与庄重性。
除法定使用情形外,其他场合如需使用警徽及其图案,必须经地(市)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批准,这一规定从源头上杜绝了警徽的滥用。同时,规定对警徽的悬挂与使用标准提出明确要求,强调悬挂警徽应置于显著位置,使用时需保持严肃庄重,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,不得使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合规格、颜色的警徽,确保警徽始终以完整、规范的形象呈现。
在禁止使用情形方面,规定明确警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、商业广告;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;私人婚、丧、庆、悼活动;娱乐活动以及其他有碍于警徽庄严的场合或者物品。这些禁止性条款,有效防范了警徽被商业化、娱乐化使用的风险,维护了警徽的神圣性与权威性。此外,规定还明确警徽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,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、使用、制作、仿造、伪造和买卖警徽,也不得使用与警徽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。
在法律责任方面,规定明确对违反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的,将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;情节严重的,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。对非法持有、使用、制作、仿造、伪造或者买卖警徽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同时,警徽由公安部按照《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》统一监制,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警察机关对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,形成了完整的监管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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