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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督管理局徽悬挂场所规定

来源:system 发布日期:2026-02-24 13:09:34
摘要:悬挂场所,需严格遵循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标识的通知》(国市监法〔2018〕242号)及相关视觉识别系统规范。其核心原则是:体现执法权威、服务公众需求、区分商业用途。

市场监督管理局徽(通常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标识,俗称“红盾”或局徽)的悬挂场所,需严格遵循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标识的通知》(国市监法〔2018〕242号)及相关视觉识别系统规范。其核心原则是:体现执法权威、服务公众需求、区分商业用途。

以下是关于悬挂场所的具体规定与规范:

一、 必须悬挂的场所(核心区域)

以下场所是市场监管局的官方阵地,应当规范悬挂局徽:

行政机关办公场所:

正门: 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(省、市、县局)及直属行政机构的办公大楼正门上方正中位置。

大厅: 单位入口大厅的主背景墙(通常与单位名称组合使用)。

政务服务窗口:

注册大厅/行政审批大厅: 凡涉及营业执照、食品经营许可、药品审批等对外服务的政务大厅,应在正门或主背景墙悬挂局徽,表明政府办事机构的身份。

基层监管所: 各街道、乡镇的市场监督管理所,作为直接面对群众的基层窗口,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(如门头、办事大厅)必须悬挂局徽。

会议与仪式场所:

会议室/礼堂: 单位内部举行重大会议、工作部署、宪法宣誓等活动的主席台上方正中或背景板。

二、 可以使用(或应当使用)的场所

这些场所虽不强制“悬挂”实体徽牌,但属于局徽的规范应用场景:

执法执勤装备:

执法车辆: 喷涂有“市场监管”字样的行政执法车辆,车身两侧应当印有局徽标识(根据公车标识化管理规定)。

执法船艇: 市场监管部门用于水域执法的船艇。

官方线上平台:

官方网站: 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的首页头部。

政务新媒体: 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、微博、政务APP的头像。

官方文书与证件:

执法文书: 行政处罚决定书、行政许可证照(部分证照可能有钢印或水印局徽)。

工作证件: 行政执法证、工作证的封面或内页。

公益宣传阵地:

宣传栏/展板: 由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“3·15”消费维权站、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栏,可使用局徽作为落款标识。

三、 悬挂规范(硬性要求)

在悬挂局徽时,必须遵守以下技术规范:

位置端正: 必须悬挂于场所的正门上方正中处或背景墙的视觉中心,不得歪斜、偏移。

尺寸比例: 需使用官方发布的标准版本,按比例放大或缩小,不得变形、拉伸、压扁。

颜色标准: 严格按照官方标准色(如特定的红、蓝、金色)制作,不得擅自更改颜色。

组合规范: 局徽与单位名称(如“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”)同时出现时,局徽通常在左侧或上方,单位名称在右侧或下方,间距和比例有明确要求。

四、 绝对禁止悬挂的场所(红线)

以下场所严禁悬挂或使用市场监管局徽:

企业(公司)内部:

任何企业、商店、工厂、个体户的经营场所,严禁悬挂或粘贴市场监管徽。即使是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业或获得官方认证的品牌,也不能将局徽作为荣誉牌匾悬挂(应悬挂官方颁发的牌匾证书,而非局徽本身)。

私人场所:

私人住宅、私家车、私人物品上严禁悬挂或喷涂局徽。

商业场所与广告位:

商场外墙、公交站台广告牌、霓虹灯广告、商业综合体大堂等商业广告位,严禁使用局徽。

非执法车辆:

市场监管局的非执法用途车辆(如通勤班车、一般公务轿车)通常不喷涂局徽。

娱乐休闲场所:

KTV、酒吧、洗浴中心、旅游景区等娱乐消费场所的背景墙不得出现局徽。

五、 特殊情况的审批

如果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场所悬挂或使用局徽(如大型展会设立市场监管服务台、影视拍摄取景、制作官方文创纪念品等),必须履行审批程序:

审批部门: 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的办公室(或宣传科) 审批备案。

使用限制: 使用期限结束后,需及时撤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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